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节能产品认证调整事项的通知

发布于:2021-05-14  

信息来源: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信息提供日期:2019-11-11 00:00:00


市本级各采购人、电商预选供应商:


按照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、生态环境部、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9 号)的要求,以及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19 号) 的要求,空调、台式计算机(含一体机)、手提电脑(含平板电脑)、激光打印机、针式打印机、电视机、液晶显示器、视频设备和电热水器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(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,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)。现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1.采购人在网上商城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,采购人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、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,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。


2.电商上架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,电商必须在网上商城“商品详情”中提供国家确 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、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,不得向采购人提供无节能产品 认证证书的产品。


特此通知。


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


2019 年 10 月 31 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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